法律援助申请表



主题: «申请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– 授权书于难民局律师注册处之注册律师»
我请求提供免费法律援助,依据法律4636/2019 (A’169)第71条第3款及其特别条款,其在联合部长决议(GG Β΄2864)之12205/9.9.2016 号草案下,上诉行政程序(法律4636/2019 第92条至97条)的架构里。
对难民局律师注册处注册的律师实施“上诉之法律援助及代理申请者”行为之授权书
我授权 列于附件难民局律师注册处注册名单上受理我案件的该律师,依据 3686/19-2-2020号“向国际庇护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”(Β΄ 1009) 草案下联合部长决议的规定,通过显示/出示上述授权书行使诉讼,在国际庇护上诉行政程序中,代理我实施每项必要行为,特别是:
- 代理我对关于我的国际庇护申请的否定裁决准备并提出上诉【附有我请求在该国居留的申请书 】,并根据修正并生效的法律4636/2019 ,在正式确定时,代理我出席主管上诉委员会对我上诉之听证。

- 代理我对关于我的国际庇护申请的否定裁决准备并提出上诉【附有我请求在该国居留的申请书 】,并根据修正并生效的法律4636/2019 ,在正式确定时,代理我出席主管上诉委员会对我上诉之听证。

- 上述律师应出席地方/中央主管难民局或任何其他服务部门,并要求从我的档案中获取并递交文件的副本(印刷或电子形式),以供在上诉庇护程序中行使我的代理。

- 即使在此未明确表明,也要在上诉庇护行政程序中在主管当局前代理我采取任何行动。

如签署人尚未提出上诉,则他/她有义务在上述律师提出的预定日期和时间表达自我,根据已由L4686/2020第11条修正并生效的法律4636/2019第78条第3款的规定,亲自对一审裁决提出上诉。万一协议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,他/她有义务及时通知注册处的律师,以便他/她能够根据上述规定提出上诉。违反此义务或对律师的沟通缺乏回应将是不合理的,这将导致部分撤销该指令/授权,并且仅针对向律师提出上诉的指令,在此情况下,律师被解除了根据该授权承担的特定义务。

签署人已以本人能理解的语言获悉本授权书的内容,并声明本人理解并同意授权书的内容,以及该难民局律师注册处之律师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的性质和范围,以实施“申请人在上诉的法律援助和代理”。

最后,我授权难民局律师注册处之分派受理我案件的该注册律师,从我的档案中获取相关文件的(电子)副本。